湖南发布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于 2015-12-23  96 次阅读


湖南省地税局发布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以及自主创业、就业和再就业等。
政策中,对符合条件、列入工业化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或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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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于 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