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去年10月,湘南地区正式获国家发改委批复,成为第4个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包括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土地面积5.71万平方公里,覆盖34个县(市、区),是湖南省继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后第二个纳入国家层面的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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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1、经国家批准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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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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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3、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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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自主创业、就业和再就业

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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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企业整体转移或重组

5、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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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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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7、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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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8、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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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发展保障性住房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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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0、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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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示范区内中小企业发展

1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